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,行政执法证作为公权力行使的法定凭证,其规范使用举足轻重,直接关联着执法公信力与法治权威。近期,围绕行政执法证使用的讨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为了让大家深入理解其规范使用的要点,我们特邀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郭相宏,以及省第十二届、十三届政协委员、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主任牛振宇,从理论和法律维度,全方位解读行政执法证的使用规范、法律责任以及冲突应对要点。
谁有资格用?在哪能用?
行政执法证是国家赋予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专属凭证,其使用有着严格的法律红线。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,行政执法证件实行“人证合一、持证执法”原则。这就意味着,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在法定执法场景中使用,转借、出租、交由他人保管或用于非公务活动等行为都是被严厉禁止的。
展开剩余76%郭相宏从法治理论层面分析:“执法证件不单单是资格证明,更是权力约束的一种具象化体现。它清晰地划定了‘谁有资格执法’以及‘在什么范围内执法’的界限,其本质在于通过程序正义来确保执法行为不越界。”一旦脱离法定主体,比如非执法人员使用,或者脱离法定职权,比如在私人纠纷中出示,这类行为实质上是对执法公信力的损害,同时也违背了权力运行所遵循的法治原则。
在实际操作中,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必须同时满足“主体合法”与“职权合法”这两个关键条件。“主体合法”要求使用者必须是经过法定程序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;“职权合法”则要求必须是在日常监管、调查取证、现场处置等执法活动中使用,两者缺一不可。比如市场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,在对市场上的商品质量进行检查时,就必须亮证表明身份,因为这符合主体和职权合法的要求;但如果在私人聚会中拿出执法证,即便没有其他不当行为,也是不符合规范的。
用错证件后果有多严重?
对于行政执法证的违规使用行为,法律明确了不同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后果,构建起了全方位的约束体系。
牛振宇结合法律条文进行解读,当非执法人员冒用证件时,如果未取得执法资格却使用他人行政执法证,试图以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获取便利或影响他人权益,就可能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一条,构成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”。根据情节轻重,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及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罚款。即便没有涉及财物骗取,只要存在以虚假身份影响他人权利义务的行为,就有可能触发处罚。
执法遇冲突如何处置?
在执法过程中,难免会遇到一些突发情况,如争吵、肢体冲突等。牛振宇结合实务经验,给出了规范化的处置建议。
当面对言语争吵时,执法人员要保持冷静回应,强化程序引导。如果当事人情绪激动引发争吵,执法人员务必保持理性,坚决避免语言对抗。此时,应反复明确告知执法依据,例如“我们是依据某某法规开展检查”,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,如陈述申辩权,还有不配合执法将产生的法律后果,同时通过执法记录仪完整固定整个过程。其核心原则是“不被情绪裹挟,不偏离执法程序”。比如在一次交通执法中,司机对处罚决定不满而情绪激动,执法人员就要耐心解释处罚所依据的交通法规,告知司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以及不配合可能面临的进一步处罚,同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下全过程。
如何规范使用执法证?
郭相宏认为,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证是执法程序正义的核心环节,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流程,每一个细节都体现着法治精神:
主动亮证与清晰告知是执法者的基本义务。从法治理论看,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起始阶段主动出示证件,不仅是告知当事人“我有执法资格”,更是将权力置于监督之下的重要方式。必须让当事人清楚看到证件信息,不能以“着急执法”“事后补看”为由省略这一步骤,更不能拒绝出示。同时要口头说明执法事由,让当事人明白执法的合法性来源,这是程序正义的基础要求。
执法人数合规是权力约束的制度设计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明确规定,除特殊情况外,行政执法需由两名以上持证人共同进行。这不是简单的人数要求,而是通过“多人在场、相互见证”形成权力制衡,减少单人执法可能出现的随意性。比如在调查取证时,两名执法人员分别负责询问和记录,既能保证过程客观,也能在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提出质疑时,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,这是防范权力滥用的重要程序保障。
行为留痕与全程记录是合法性证明的关键。执法过程中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,完整记录证件出示、权利告知、当事人陈述等环节,本质是用技术手段固定程序正义的轨迹。例如企业对执法人员资格存疑时,记录仪中清晰的亮证画面和告知过程,就是最有力的合法性证明,这也是现代法治对“看得见的正义”的必然要求。
【法报“敲黑板”】
行政执法证件是公权力的一种“具象符号”,其规范使用是执法公信力的基石。从证件的“人证合一”到执法的“全程留痕”,从违规责任的明确界定到冲突处置的依法适度,每一项规则背后都彰显着对“权力不可滥用”的坚守。
对于执法人员而言,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是最基本的底线要求,妥善应对冲突、遵守人数规定则是必备能力,任何疏忽或冲动都可能削弱公众对法治的信任。而对于公众来说,若遇到违规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或执法不当行为,可通过合法渠道进行监督举报,共同守护权力运行的法治边界。只有执法者严守规范、公众积极监督,行政执法才能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有力保障,从而不断推动法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。
山西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邢晓瑞
通讯员 梁郁
编辑:姚致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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